新闻中心
昨日(28日),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,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,11家医疗机构具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,另有一家机构增加资格范围,如下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(试行)》,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,认定北京和睦家医院等11家医疗机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、菏泽市立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新增专业资格,发给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》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药监局
2019年5月27日
具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
医疗机构及认定专业
来源: 国家药监局 编辑整理:德斯特cGMP 版权及免责声明:本公众号所有文章除标明原创外,均来自网络。登载本文的目的为传播行业信息,内容仅供参考,如有侵权请联系德斯特删除。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。本公众号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。